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通知》(川办发〔2023〕1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跨部门综合监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维护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完善监管制度框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加强整体设计,一体推进监管体制机制建设,统筹各类监管资源,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坚持协同联动、务实高效。聚焦具体监管事项,逐项理清责任链条,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协同,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综合监管效能。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聚焦监管薄弱环节,加快完善风险隐患突出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补齐监管短板、填补监管漏洞,切实把该管的管好、管到位。
坚持创新驱动、数字赋能。创新监管理念和方法,结合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风险特点,加强信息技术运用,统筹推进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技术融合,实施精准有效监管。
(三)主要目标
2023年底前,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在部分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按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到2025年,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进一步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大幅提升发现问题和处置风险的能力,推动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市场活力充分释放。
二、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机制
(四)确定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
2023年7月底前,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梳理需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重点事项,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非法金融活动等传统领域和新兴领域中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依据《德阳市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详见附件)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2023年11月底前,市级有关部门(单位)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对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进行管理和动态更新。
(五)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分工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逐项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责任分工。对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监管边界模糊、监管责任存在争议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之相关的各部门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对存在部门管辖争议的行政执法事项,司法部门要加强协调。
三、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协同方式
(六)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规则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加快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建设,明确牵头单位、配合单位、监管规则和标准等,完善配套监管措施;对现行监管标准不一致、相互不衔接的制度规则,要抓紧修订完善。2023年12月底前,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稳定市场主体监管预期。司法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牵头联合成都、眉山、资阳三市,积极探索推进联合发布“成德眉资”四市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区域性地方标准改革。
(七)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于2023年8月底前分事项制定综合监管工作方案,明确监管领域、监管流程、监管方法、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建立健全议事会商、联合执法检查、监管信息共享等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统筹监管资源,压实监管责任,推动解决突出问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四、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支撑能力建设
(八)提升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行业相关领域监管系统整合并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四川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等实现互联对接,统一接口标准。要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感知、区块链等技术应用,积极开展以部门协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通过多维数据关联分析,快速有效协同处置问题,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智能化水平。要梳理本部门(单位)需对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的综合监管事项数据供给、需求“两张清单”,于2023年10月20日前报市政务和大数据局汇总,并于10月底前报省大数据中心。
(九)大力推进监管信息互通共享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着力打通数据壁垒,以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数据互通共享支撑跨部门综合监管。要依托已有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做好与自然人、法人、空间地理、电子证照、公共信用、监管行为等信息库的对接联通,按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场景需要共享本领域审批和监管数据,明确数据回流和交换规则,确保数据归集规范有序、使用安全高效。相关部门要结合跨部门综合监管具体事项风险监测、协同执法等业务需求,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方式、程序、时限、频次和保密要求等。
五、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实施
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跨部门综合监管全过程各方面。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工作重点,细化落实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对监管不力、执法缺位、推诿扯皮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市推进协调办(市政务和大数据局)要加强督促指导,推动跨部门综合监管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十一)开展试点示范
支持有关地区和部门在成品油流通、自建房安全、单用途预付卡等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机制、创新方式方法、补齐短板漏洞。要积极探索“综合监管一件事”“综合监管查一次”等改革,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不断扩大改革成效。
(十二)提升监管能力
根据跨部门综合监管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做好人员、技术、设备、经费等保障。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一专多能”的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进行政审批、日常监管与综合执法衔接,提升跨部门执法协作能力。
附件:
德阳市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
序号 | 监管领域 | 行业主管 (牵头监管) 部门 | 牵头部门 监管事项 | 设定依据 | 监管对象 | 组织层级 | 监管 层级 | 配合 监管部门 | 配合部门 监管事项 | 设定依据 |
1 1 | 报废 机动车 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 市商务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监管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活动 | 市县 | 市县 | 市公安局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 管理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第二款 |
市生态 环境局 | 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九条第二款、 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第三款 | ||||||||
市经信局 | 1.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监管;2.配合商务部门对回收拆解企业按国家标准和规定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将车辆识别代号、动力蓄电池编码、型号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监管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 | ||||||||
市交通局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 《报废机动车回收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报废机动车回收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 ||||||||
2 2 | 单用途 商业预付卡检查 | 市商务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 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 市县 | 市县 | 市税务局 | 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涉税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
3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监管 | 市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 工程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 第四十一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 金融机构 | 市县 | 市县 | 德阳银保监分局 |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 |
4 | 建筑市场监管 | 市住建局 | 对建筑“两工地”制造、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的监督 检查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 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单位 | 市县 | 市县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五十条 |
5 | 燃气 综合检查 | 市住建局 |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燃气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行政 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十五条、 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一条 | 燃气经营 企业 | 市县 | 市县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五十条 |
6 |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综合监管 | 市教育局 |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 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或 个人 | 市县 | 市县 | 市文旅局 | 对开展文化艺术类培训的机构或个人的 监督检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意见》第二十条 《教育部办公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 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意见》 第四条、第十四条 《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等 |
市科技局 | 对开展科技类培训的机构或个人的监督 检查 | |||||||||
市体育局 | 对开展体育类培训的机构或个人的监督 检查 | |||||||||
市委 网信办 | 对教育部门认定后移送的违法违规网站平台、移动应用程序、网络账号等依法处置 | |||||||||
市发改委 | 对各地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收费标准制定,配合教育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与失信机构信息共享发布情况的监督检查 | |||||||||
市公安局 | 对联动开展情报信息搜集研判、预警预防、涉稳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的 监督检查 | |||||||||
市民政局 | 依法登记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 | |||||||||
市委 宣传部 | 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对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操作手册》《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操作手册》,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内容 | |||||||||
市委 政法委 | 对各地是否将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纳入社区街道网格化治理体系、纳入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否将查处无证无照“黑机构”纳入社区治理,是否做好有关维护和谐稳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等方面的监管 | |||||||||
市住建局 | 对涉及校外培训的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 |||||||||
市消防 救援支队 |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 |||||||||
7 |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 市民政局 | 对养老服务 机构的行政 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行政检查 办法》第二条 | 养老机构 | 市县 | 市县 | 市住建局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
8 | 殡葬服务综合监管 | 市民政局 | 对社会公共 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 开展行政 检查 |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五条 | 殡葬服务 机构 | 市县 | 市县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殡葬服务收费和生产、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 |
市公安局 | 对殡葬服务活动社会公共秩序监管 |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 ||||||||
9 | 饲料生产综合监管 | 市农业 农村局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行政 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市县 | 市县 | 市应急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
10 | 对非法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综合监管 | 市文旅局 | 对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擅自从事视听服务的 单位的检查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 市县 | 市县 | 市公安局 |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
市通发办 | 依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 管理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 ||||||||
11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综合监管 | 市医保局 | 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个人的监督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九条 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 医保定点 医药机构、 有关个人 | 市县 | 市县 | 市卫健委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四条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医疗机构相关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 ||||||||
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 |||||||||
12 | 互联网 诊疗服务 综合监管 | 市卫健委 | 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处方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 市县 | 市县 | 市市场 监管局 | 对互联网诊疗相关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规定》第二条 |
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 |||||||||
市医保局 |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 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第二款 | ||||||||
13 | 网约车 平台公司综合检查 | 市交通局 | 对网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经营活动进行 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 | 市 | 市 | 市公安局 | 信息安全、数据安全、实名认证等环节的网络安全情况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三十一条、 三十二条 |
市市场 监管局 | 存在低价倾销、欺诈、对个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 ||||||||
市通发办 |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三十一条、 三十二条 | ||||||||
市委 网信办 |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三十一条、 三十二条 | ||||||||
人行 德阳中心支行 | 支付业务合规性的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 ||||||||
市税务局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缴纳情况的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 ||||||||
14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综合检查 | 市交通局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活动进行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市 | 市县 | 市公安局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检查;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