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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6/13 1.9k 阅读 56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德阳市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动德阳市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川府发〔2017〕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德阳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制定发展规划,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德阳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德阳市大数据中心负责推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地范围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编制上报本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考核评估本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市级政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本部门内部及下属各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第二条 各级政务部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由本级政府授权政务部门管理和使用。除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提供部门不得拒绝、推诿使用部门提出的共享需求。

第三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一数一源,多元校核;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强化监督,保障安全;统筹统建,集约管理。


第二章 专业术语定义

第四条本办法所涉及专业术语定义如下:

(一)共享交换平台。共享交换平台是指基于政务云平台,并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政务数据共享交换标准体系规范建设的信息系统。该平台与国家、省共享交换平台联通,为市级政务部门内部的业务应用系统和跨部门的综合应用系统提供授权共享、定向交换和接口管理等相关服务。共享交换平台包括交换适配、前置交换、交换传输、交换管理等功能。共享交换平台采用系统对接实时交换、前置机共享与批量导入导出和人工录入等方式获取数据。交换方式以集中与分布相结合:集中交换模式将信息资源集中存储于共享信息库中,信息资源提供者或使用者通过访问共享信息库实现信息资源交换。在集中交换的基础上进行数据清洗、加工、整合,并为其他部门提供服务,便于各类主题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提高信息查询效率。分布交换模式将信息资源分别存储于各业务信息库中,以资源目录的方式进行数据共享,信息资源提供者和使用者通过交换节点提供的交换服务实现信息资源的跨部门共享,实现一数一源、一源多用、跨部门共享。

(二)基础信息数据库。基础信息数据库是指储存各行政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共同需要的基础政务信息数据元的数据库,它具有基础性、唯一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人口、法人、空间地理信息、宏观经济、电子证照和社会信用等基础性政务信息资源库。

(三)主题数据库。主题数据库是指面向业务主题建立的、结构稳定的围绕政务服务或经济发展某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房产交易、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督、能源安全、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精准扶贫、智能制造工作、公共安全、节能减排、文化教育、运输物流、旅游休闲、新型农业等,应通过共享交换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四)部门业务数据库。部门业务数据库是指某部门主管的应用系统,需要定期或不定期采集其他部门数据,解决某一专题应用的政务信息数据库,如低保家庭经济核查信息数据库。部门业务数据库通过共享交换平台交换实现,维护及使用由该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五条领导小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高技〔2017〕1272号)要求组织编制本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监督考核本级政务部门、所辖县(市、区)做好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更新、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政府统筹编制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负责对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七条 县(市、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关键要素发生变化时,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大数据中心。


第四章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第八条我市根据实际需求建立市级共享平台,并按规范标准与省级共享平台对接。县级使用市级共享平台,不建设县级共享平台。

第九条  市级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通过电子政务外网承载。市级政务部门应抓紧推进本部门非涉密业务信息系统从专网向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加快迁移到德阳市政务云并接入市级共享平台。跨部门共享信息的业务需求,必须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实现。


第五章政务信息资源提供

第十条加强数据采集管理,各级政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采集数据,坚持按需采集、授权采集,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数据采集部门应遵循平台已有就在平台获取,原有采集点有的使用原有采集点数据,数据采集需求由市大数据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基础信息资源汇聚后形成基础信息资源库,通过与省共享交换平台对接获取人口、法人、空间地理信息、宏观经济等数据建设共享基础信息资源库;按主题汇聚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库,由该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维护主题信息资源目录,各提供部门负责信息采集和更新;部门信息资源编目、更新、维护由各部门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房地产交易信息采集

房地产交易主题信息资源的相关部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源:

(一)市国土局,一是提供交易双方房屋拥有情况;二是提供交易房产状态及房产其他信息,包括地址、面积、产权变更情况和方式、房屋权属情况、权利人姓名、产权证号等;三是提供交易房产所属受理情况,包括是否进行变更登记、离婚转移登记、遗失补办等;四是提供房屋土地信息,包括地址、面积和转移方式;五是提供房屋相关的测绘信息等。

(二)市住建局,提供房屋交易数据信息,包括交易双方个人信息、合同签订情况、交易限制情况等。

(三)市地税局,提供申请方是否具有免税资格等。

(四)市公安局,提供家庭成员情况、被继承人情况(是否死亡)等。

(五)市民政局,提供纳税人婚姻状况、家庭成员构成(主要涉及离婚情况)、变更后的房屋坐落信息等。

(六)市工商局,提供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变更、年报、注(吊)销信息等。

(七)市公积金中心,提供公积金缴存、贷款信息等。

(八)公证处,提供公证信息有效性情况。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信息采集

社会保障主题信息资源的相关部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源:

(一)市扶贫移民局,提供贫困人口、移民人口信息等。

(二)市人社局,提供参保人员的五险信息、基本医疗报销、补充医疗报销、大病报销、倾斜支付、应急救助信息等。

(三)市民政局,提供贫困户、特困人员、低保户及医疗救助信息等。

(四)市卫计委,提供卫生扶贫救助信息、就诊信息等。

(五)市财政局,提供扶贫相关财政拨付信息等。

(六)市残联,提供残疾贫困人口救助信息等。

(七)市红十字会,提供人道救助相关信息等。

第十四条 其他信息的采集

(一)市信访局,提供信访信息等。

(二)市发改委,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信息、重点建设项目推进信息、基本建设项目立项信息、建设工程招标信息等。

(三)市经信委,提供部分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企业相关信息、企业技改立项备案信息、民营经济相关政策等。

(四)市教育局,提供学校自备水信息、学生毕业证信息、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培训考试信息等。

(五)市科知局,提供企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信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研发项目立项信息、专利权交易信息、民营经济相关政策等。

(六)市公安局,提供车辆信息、车主信息,车辆违法违章数据,火工产品、特种经营许可或审批信息,驾校学员参加理论考试信息,酒店入住人员数据,人员服刑、失踪、死亡信息,消防报警对接、建设工程消防审查意见、车辆购买信息核验,查询印章备案情况,企业行政处罚情况等。

(七)市民政局,提供民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人员领养、殡葬火化相关信息,相关政策等。

(八)市司法局,提供法律相关从业人员及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等。

(九)市财政局,提供财政供养人员信息、政府补助支付明细信息,部门预决算数据,财政补助资金信息,民营经济相关政策等。

(十)市人社局,提供财政供养人员信息、企业年金报备信息、建设工程工伤保险证明信息、普通人群参保比例和报销信息,医保刷卡、求职、考试、就业、失业和职称证件相关信息,民营经济相关政策信息等。

(十一)市国土局,提供土地使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土地“招拍挂”信息、耕地占用信息、矿产资源核采数量信息、生活小区信息,相关政策等。

(十二)市环保局,提供环境违法信息、污染源监测数据信息、环保辐射安全许可信息和夜间施工许可信息,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环境监测信息。

(十三)市住建局,提供施工、监理企业资质信息,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信息,施工、监理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材料,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行政处罚,市区商品房网上签约及备案信息,物业管理备案信息,棚户区(含危旧房)改造项目信息,企业资质信息和房地产行业数据信息。

(十四)市交通局,提供营运车辆及客渡船相关信息,交通建设项目信息,交通从业人员(包括驾驶学员)基本信息,实名购票信息,车辆可搭载人数、实际人数、联系人、联系电话,民营经济相关政策等。

(十五)市城管执法局,提供路灯管理系统数据、市政城市管理事(部)件的信息资源数据、管理区域的视频监控信息等。

(十六)市农业局,提供食用农产品抽检信息等。

(十七)市水务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具体信息,包括“三同时”信息等。

(十八)市商务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引进外资项目信息、对企业的部分处罚信息、外资企业股权变更信息,民营经济相关政策等。

(十九)市文广新局,提供境外来华商业演出信息,出版物审批、监管及印刷品核查信息等。

(二十)市卫计委,提供职业病人及职工职业、健康统计、死亡人员身份、执业医师、医疗机构等信息,医院HIS系统结算数据、实名挂号、住院、计生等信息,餐饮业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是何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以及生产的产品信息,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

(二十一)市食品药监局,提供经营(批发企业)消毒产品单位信息、合法医疗器械、一次性卫生用品、药品查询信息、药械信息、药店信息、企业违法信息、食品检测信息等。

(二十二)市审计局,提供涉及应补缴税款事项的审计报告等。

(二十三)市统计局,提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统计信息以及主要经济综合指标、普查数据、民意调查、经济运行监测等资料。

(二十四)市安监局,提供煤炭及煤炭企业信息、涉及职业病相关信息、企业违法信息等。

(二十五)市工商局,提供企业相关信息、企业信用信息、民营经济相关政策等。

(二十六)市质监局,提供民营经济相关政策等。

(二十七)市城乡规划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核实证明等。

(二十八)市国税局,提供纳税信息、税务登记情况、民营经济相关政策等。

(二十九)市地税局,提供地方纳税信息、个人所得税扣缴信息、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购销发票信息、民营经济相关政策等。

(三十)市气象局,提供气象数据等。

(三十一)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烟叶收购、调拨和烟叶补贴发放信息等。

(三十二)市邮政管理局,提供每季度邮政业务量、快递业务量等。

(三十三)市民宗局,提供宗教人士、团体及相关活动场所信息等。

(三十四)市金融办,提供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关信息和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民营经济相关政策等。

(三十五)市残联,提供企业吸纳残疾人员就业信息、残疾人数据等。

(三十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民营经济相关政策等。

(三十七)人行德阳中心支行,提供金融机构的处罚或奖励信息等。

(三十八)德阳银监分局,提供对金融机构的处罚或奖励信息等。

(三十九)其他主题数据库、专题业务数据库应当通过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目予以采集。本办法未列采集项可由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会同市大数据中心共同商定。


第六章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利用

第十五条 对涉及内容敏感的政务信息资源,市级政务部门可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脱敏处理后有条件提供给使用部门。

第十六条 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共享交换平台获取信息资源,凡是共享交换平台能获取的信息资源,原则上不得再次要求部门提供。

第十七条 县(市、区)政府统筹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工作,支持配合上级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交换工作。


第七章安全管理与保障

第十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级共享平台的安全防护统筹指导,市大数据中心具体实施,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数据服务节点的安全,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共享交换平台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构建数据存储环境、应用系统环境、运行管理机制,并完成定级、备案、测评等相关工作,防止数据丢失、毁损、泄露和篡改,确保数据安全。

第二十条 信息资源提供方或共享交换平台应采用信息资源身份标识信息与其他信息分离和关联的技术,避免敏感信息的非授权使用。

第二十一条使用部门、提供部门应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信息资源共享安全协议,明确交换内容或共享目的,规定使用权限和范围等,共享过程中充分保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承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技术服务单位应与授权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责任,在共享或交换行为过程中应当采用相应的保密技术来保障共享交换活动全过程安全进行,诸如加密传输和存储、数字证书、数字签名等。

第二十二条 参与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的部门应当按照“谁操作、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本部门数据资源与提供给使用部门的资源的一致性;使用部门应按照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共享信息,并对使用过程中的数据安全负责,使用部门对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省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不在本办法中重复。各县(市、区)的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